来源:中国新闻网
今日,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计划》(下称《计划》),《计划》指出,将选择北京、天津等11个都会作为试点都会,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,实现药价明显降低,减轻患者药费担负。
《计划》提出目标任务,选择北京、天津、上海、重庆和沈阳、大连、厦门、广州、深圳、成都、西安11个都会,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(含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上市,简称一致性评价,下同)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,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,实现药价明显降低,减轻患者药费担负;降低企业交易本钱,净化流通情况,改善行业生态;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,支持公立医院革新;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。
《计划》明确集中采购规模及形式:
加入企业。经国家药品监督治理部分批准、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集中采购规模内药品的生产企业(进口药品全国总署理视为生产企业),均可加入。
药品规模。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。
入围标准。包括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。质量入围标准主要考虑药品临床疗效、不良反应、批次稳定性等,原则上以通过一致性评价为依据。供应入围标准主要考虑企业的生产能力、供应稳定性等,能够确保供应试点地区采购量的企业可以入围。入围标准的具体指标由联合采购办公室卖力拟定。
集中采购形式。凭据每种药品入围的生产企业数量划分接纳相应的集中采购方法:入围生产企业在3家及以上的,接纳招标采购的方法;入围生产企业为2家的,接纳议价采购的方法;入围生产企业只有1家的,接纳谈判采购的方法。